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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火莫〕(李煐)(江蘇元和人,由監生於福建援獎案內請以縣主簿用同治元年於浙江捐米案內請以通判選用)

官名   任職原文   卸職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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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府鳳山縣知縣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署理(1872/12/11)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卸(187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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